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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教育局最新发布!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23-04-30
来源:太原市教育局
浏览量: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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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通过发挥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进一步筑牢太原市校园安全防线。
《条例》明确,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规定为:要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存在身心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告诫、制止、保护等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告知监护人;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
《条例》明确了学生监护人、学生的职责与义务,规定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鼓励学生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志愿者队伍,协助维护校园秩序;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安全的校园环境是保障学生安全的前提。《条例》规定,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依法对学校周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事项包括:
在学校周边地区进行易燃易爆、放射性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或者项目建设活动;利用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违法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设置影响学生安全通行的设施设备;在学校周边施工作业,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或者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在学校周边进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其他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行为。
校园欺凌、暴力是危害校园安全的重要因素。
《条例》规定,学校应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发现学生有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通知监护人,按照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帮助遭受欺凌、暴力的学生,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并保护个人隐私。对实施欺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教育管理措施,给予教育惩戒,并加强与监护人的联系沟通,开展共同教育。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下列八类行为之一,学校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八类行为包括:
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侵占、损毁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在校园内或者学校周边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停放尸体、泼撒污物、断电断水、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跟踪、纠缠学校有关负责人,侮辱、恐吓学生和教职员工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携带易燃易爆、放射性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等阻挠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信息来源:太原市教育局